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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2023

法官判刑是否需要符合民眾的期待呢?

 

    政治案件發生之原因錯綜複雜,偵查與審判過程中的是是非非亦是撲朔迷離,被告口口聲聲說他是無辜被冤枉的,原告卻一口咬定他就是「真兇手」,當然雙方的律師因為受當事人的委託,也拼命找一大堆有利其委託人的人證、物證與法條,以求打贏這場官司,媒體更是穿鑿附會編一大堆似有若無之案情出來,以刺激電視媒體的收視率與報紙的銷售量,政治立場不同的無知民眾又以自己的意識形態來認定被告到底是「有罪」還是「無罪」,而政府因有執政黨角色的關係,因此具有強烈的黨派立場,一舉或一動都會引發不必要之政治鬥爭,因此如果發言人發表了一些有利自己政黨的說詞來替被告喊冤,反對黨便會給他們安上「官官相護」、「給法官下指導棋」、「政策脫罪」之罪名,如果發表了一些不利在野政黨的說詞來認定被告的罪證,則反對黨便會給執政黨冠上一些「政治迫害」、「消滅異己」、「打擊反對黨」之罪名,由於政治的複雜性與對社會的危害性,因此更顯示法官獨立審判、公平審判與公正審判的重要性了。


    大部份的民眾都認定被告是有罪的案件,但事實之真相卻不代表這個被告一定是有罪的,政府希望被告被判刑也不代表這個被告有罪,部份的民眾認為被告是無辜的,當然也不代表被告一定是無辜的,雖然許多政治人物涉案之案件審判程序尚未走完,但是其實具有意識形態與黨派情結的民眾們便打從心裡上都已經認定被告是「有罪」或是「無罪」了,這正是世人「無明」與「無知」的地方,支持某一個特定的政治名星,則不管他犯了多大的罪孽,或是人證與物證都已確鑿,這些頑冥不化的民眾仍然不認為他所支持的特定政治名星是有罪的,但是當他們反對某一個特定的政治名星時,則不論法院審查之結果證明他是無辜或被冤枉的,但是這些反對他的人仍然會堅持他們所反對的政治名星是有罪的,因此凡塵世間的人類最難改變的地方不是「習慣」而是「觀念」,不是「黨派情結」而是「意識形態」,這種執著心、嗔恨心與偏斜之心才是人類真正最大的敵人啊!


   一個法官的審判能否真的做到「公正」、「公平」、「公義」與「公信」呢?我想絕對不可能,相信所有的法官一定不會同意這個觀點,但是如果經過分析之後,他們應該會堅信那句話其實是事實,為什麼呢?因為每一個法官都是「人」而不是「神」,人只能看到事情的「果」而無法知悉案件發生真正的「因」,人只能知道「今世的現象」而無法知悉「前世的背景」,人只能看到事情的「表相」,卻無法知悉整個案件發生之「實相」,因此法官只能傳訊「有形」的人證,而無法傳訊「無形」的靈界證人,因此檢察官偵訊筆錄或法官審判記錄中所有各造的說詞,其實都不是「真相」,原告說詞會「誇大其詞」,被告說詞則會「隱瞞真相」,證人說詞會「有所保留」,因此法官藉以審判被告的證據、證詞與證人其實都不是「真相」,既然那些證據、證詞與證人說的話都不是「真相」,當然法官之審判也不可能達到真正的「公正」、「公平」、「公義」與「公理」之最高目標。


    政治人物所涉的案件若被政治化,那麼法官再怎麼判決其實都無法滿足民眾的需要,更不可能會符合民眾的期待,因為民眾對整個案件的經過與事情的真相並沒有實際去調查,僅憑個人的意識形態去思考案情之結果,因此與法官的審判結果一定是不一樣的,當然他們也不會滿意法官判決之結果,而與被告政治立場不同的民眾當然希望法官能判被告刑期重一點,但是法官依證據所判決的最後結果,當然也無法滿足這些民眾之期待,因此法官判決之結果其實不必去考慮是否符合這些具有高度意識形態而且對案情又「無知」與「無明」之群眾之需要,反而是要考慮任何判決是否對得起自己的「良心」與「本性」,是否符合「公正」、「公平」、「公義」與「公理」之上蒼期待,法官有了人性便會產生「私心」,有了私心處理事情便會產生「私情」,有了私情審判案件便會產生「私偏」,心有了「私偏」審判便會產生「貪念」,法官心中有了貪念便會產生「私慾」,心有了私慾則任何的審判就不可能會有「公正」兩字可言,國家為何要設置法律,當然就是為了讓原告與被告兩造所發生之案件有一個「公平」的審判,任何事情只要是處理結果「不公平」,那麼就會有人發出「異見」,因此才有「不平則鳴」這句成語,如果法官對法律案件判決不公平,那麼法律之設置又有什麼任何意義呢?因此任何的判決不必去考慮政府的立場、民眾的期待或是社會大眾的觀感,因為那些都是由「私心」所產生的錯誤期待,所以那些期待也都是「邪惡的」,因此唯有符合大中至正、大公無私、不偏不倚、至道至德、公平公正與大慈大悲的道心才是法官唯一要考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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