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公務員如果未按預算支用經費亂用錢時,便開始將其他科子目多餘的預算用相關的名目挪用,以核銷自己或團體超支不足之經費,他們皆認為只要是沒有將公帑裝進自己的口袋中就不算犯法,這就是所謂的「公款公用」理論,後來因為有些超支之經費實在沒有相關名目之科子目能夠核銷,致常遭審計單位的糾正或查處,因此後來才有按自己單位所編預算的科子目以規定之品名、事項來支用的規定,這也就是說編列買醬油的預算絕對不可以拿去買醋來核銷,這正是所謂的「公款法用」理論,另外因為有部份之公務員曲解法律條文,將法律條文按自己的意思解釋,致造成許多民眾的抗爭與中央政府長官的困擾,例如電動玩具剛研發問世時,當初法律並無相關取締或禁止開業販售之條文,因此民眾依照法律所謂「罪刑法定」之原則認為沒有違法之虞,但是警政機關與主管的部門則認為沒有法律規定可以販賣或營業而擅自營業者,不但無使用執照亦無電動玩具查驗合格章,因此根本不准其販售並嚴格加以取締,這就是法律跟不上時代而造成民眾抗爭與政府機關官員困擾的典型案例,更是民眾與執法單位經常會發生糾紛的標準模式,孰令致之,皆是未能以「道」的觀點來因應變局之故也。
國家所製訂的法律該不該執行呢?國家所制訂的法律當然要執行,公務人員執法的方式能不能調整?當然要適時調整,為什麼民眾會與執法人員發生糾紛呢?不一定是法律條文有偏失之處,有可能是執法的方式不合乎「道」,簡單的說就是執法人員做的不夠圓融,法律不外乎人情,執法人員若只負責執法而不考慮人情世故那是違反世人的行為模式與社會觀感的,而民眾若只顧慮人情事故而不顧法律的尊嚴那也是不符合「道」的,所以這兩種立場其實都是非常的「偏執」,也都難以讓執法人員順利執法,所以古聖賢所說的「通權達變」、「原則不變方法要變」或是「守經達變」…等等的說法就是這個道理,「經」者就是指「原則」或是「目標」也,「變」者就是指要用「適當的方法」與「合理的手段」處理也,例如我們想要從高雄市到臺北市去經商或洽公,臺北市是我們的行程的目的地,我們手中雖然有飛往臺北市松山機場的「公務機票」,但如果飛機因故不能起飛,那我們還可以改搭高鐵、臺鐵、遊覽車、國道客運車、計程車、自用轎車…
政府拆違建要先安頓被拆戶之後再拆,拖吊違規停車的車輛要先廣播幾分鐘,讓人在附近的車主有緩衝的時間可以開走然後再取締,抓違規攤販也是一樣要讓他們有收攤的時間,而取締任何的抗爭時要先瞭解抗爭的關鍵問題,然後再協調他們退場的機制,接著再執法,使百姓能夠達到抗爭的目的,警察也能達成驅散民眾之任務,這不是執法人員向百姓示弱,更不是讓法律成為「軟腳蝦」,而是針對自己國人的民族性所做出來的最佳執法方式,事緩則圓,做人之「道」就是學習如何做人才會讓與我們接觸的人都感到圓融,處事之「道」就是學習如何讓事情處理的都非常圓滿,因此一件車禍發生了,若讓一個悟道的人來處理的話,則其處理之結果必然可以使雙方獲得圓滿的結果,而且還可能讓對方成為自己的好朋友,但若讓一個沒有悟道的人去處理同一件車禍事件時,則到最後處理的結果不是造成雙方互罵或對簿公堂,則就是造成雙方人馬持刀槍集體械鬥因而造成更大的傷亡的不幸後果,各位如果多看看社會新聞的報導就會知道修行悟道對我們每個人有多麼的重要,更何況那些經常在處理群眾問題的執法人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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