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古至今有許多的社會現象離奇怪誕,例如有些「無明」與「無知」的公務員,皇帝、總統或國家元首提拔他,那麼他就效忠提拔他的這一位皇帝、總統或國家元首個人,並和他們同流合污或沆瀣一氣來危害萬靈蒼生,這種人一般俗稱為「狗奴才」或「走狗」,另有一種的公務員專用好聽的話來蠱惑或讒媚皇帝,使皇帝產生錯誤的判斷與決策,以謀取他個人或其背後陰謀團體之利益,這種人歷史上有專有名詞稱之為「佞臣」或「讒臣」,更有一種公務員勾結番邦、敵國或與國來陷害自己的國家與人民,以謀取他個人或其背後陰謀團體之利益,這種人歷史上也有專有名詞稱之為「奸臣」或「漢奸」,還有一種公務員與民間企業或一般民眾官商勾結,運用國家名器賦予之職權,針對某些政策、投資案件做錯誤之裁決或解讀,謀取其中不法之利益以圖利自己、商人或民眾,這種人就是大家所熟悉的「貪官」與「污吏」,這些人的效忠對象都是不符合「大道」應有之原則,所以永遠會被民眾唾棄,也永遠會被歷史所批判。
許多「無明」與「無知」的民眾,都誤以為這些「狗奴才」或「走狗」效忠的人是那些提拔他們的皇帝、總統或國家元首個人,其實不是,也有人誤以為那些「佞臣」、「讒臣」、「奸臣」、「貪官」或「污吏」,效忠的對像應該是長官、番邦、敵國、與國、商人或民眾,其實也不是,他們效忠的其實就是隱藏在自己內心深處中對名利、權勢、財富、女色的「貪婪之心」啊!沒有這些東西的誘惑,他們又怎麼可能去效忠任何人呢?如果本國的元首不能提供他這些需求,而他國的元首可以滿足他對這方面的誘惑,那麼他就會效忠他國的元首來危害本國的安全,大家都悟透了嗎?如果財團或民眾不提供給他們這些「貪官」或「污吏」額外的好處,那麼他們這些「貪官」與「污吏」馬上就會變成執法嚴格,一切按規定來的「標準公務員」,因此他們執法的標準會變來變去,執法的態度會改來改去,改變的不是因為商人或民眾這些「對象」,而是他們所提供給他的「酬勞」,因此這些「貪官」與「污吏」們效忠的對像其實也是隱藏在他們內心之中對名利、權勢、財富、女色的「貪婪之心」啊!
那麼各級公務員真正應該效忠的對像又是「誰」呢?許多「無明」與「無知」的民眾,又誤以為應該效忠「國家」、「政府」、「全體國民」或「法律」,這更是天大的笑話,效忠國家?國家是誰?誰能代表國家?如果國家元首代表國家,那麼公務員幫元首洗錢、藏錢、殺人、放火就是在執行「公務」嗎?真是荒唐!如果國家元首不能代表這一個國家,那麼效忠國家應該效忠誰呢?所以認為公務員應該效忠國家的,不是「無知」就是「無明」,那麼公務員是不是應該效忠執政的「政府」呢?這更荒唐!這個國家除了執政黨之外還有一大堆的反對黨、在野黨與無黨無派的人,如果公務員都去效忠執政黨的「政府」,那麼百姓所說的那些「司法迫害」、「政治迫害」、「假公濟私」、「國庫通黨庫」、「清除異己」…等等的指控,不就是都成為了「事實」嗎?如果這個執政黨下次落選失去政權,換反對黨來執政,那被輪替的執政黨或那些為虎作倀的公務員不是要倒大楣了嗎?如果兩黨輪流執政那這個國家會變成什麼樣的國家,公務員又要效忠哪一個政黨呢?公務員如果一下子效忠這個政黨,一下子又效忠另一個政黨則人民又怎麼活的下去呢?因此認為應該效忠政府的人,一定也都是一些「無知」或是「無明」的人。
再來就談到效忠「全國國民」了,這比剛才那兩項更離譜,誰是「國民」?國民又是「誰」?公務人員離職他就是「國民」,難道公務人員在職時他就不是「國民」了嗎?這麼多有國民身份證的都是國民,請問到底公務員要效忠哪一個「國民」呢?如果說要效忠全體的國民,那麼我請問大家要如何效忠法呢?這些國民之中有流氓地痞、貪官污吏、奸商惡棍、土匪強盜、心術不正的民意代表、詐騙為常業的人渣、查案或審案不公不正的執法人員、以黨意凌駕民意的黨棍、騙財騙色的宗教騙子、以圖利自己不管員工死活的公司與工廠老闆,有官商勾結掏空公司資金,每日浸淫在酒色財氣的財團董事長或重要幹部,這些表面看起來都是西裝革履意氣風發的人,實際上卻都是禍國殃民一肚子壞水的「衣冠禽獸」,公務員又怎麼可以去效忠他們呢?因此這些都不是公務員要效忠的對像。
再談效忠「法律」,也就是俗稱的「依法行政」或「依法辦事」,各位再好好的想一想,法條是怎麼訂出來的?又是何「人」訂出來的?每一次對民意代表自己有利的法條,通通無異議通過,圖利這些民意代表自己其實就是在害全國百姓啊!人民要他們看緊百姓的荷包,他們竟然一致同意將人民辛辛苦苦賺的血汗錢放入自己的口袋,這種監守自盜的一群人,能為「民眾的福祉」訂出什麼好法律呢?為什麼每一次立法機構在審查法案、法條,各國不同政黨的立法委員都會吵架,他們不是在為「民眾的福祉」爭吵啊!他們是因為「分贓不均」而爭吵啊!對人民有利的法案為什麼要爭吵呢?他們不是「民意代表」嗎?不是多數的人民所選出來,為了代表多數的「民意」嗎?其實他們爭吵的是因為黨或個人的利益分配不均,所以雙方才會有衝突,若是大家利益都平衡了,那怎麼會衝突爭吵呢?所以大家不要小看立法委員,他們絕不會為了他人利益這些「雜事」去爭吵,要吵一定跟自己的利益、選情、選民、任期長短、選區大小、黨的政策、個人面子、黨格、黨性….等等有關,所以在哪一個時期立法,是由哪一個政治勢力在操控,就會決定當時的法律,若過了一段時間另由其他的政治勢力在操控,則法律就會被有勢力的政治團體改過來,這就是什麼「修正案」、「遲來的正義」或是什麼「終止惡法條文」等名稱之由來,在這法條變來變去的法律或立法與執法的人心術又不一定「正」的狀況下,我們怎麼可以效忠「法律」呢?不是嗎?
那麼一般公務員到底要效忠什麼呢?當然要效忠每一個人自己與生俱來的「良知」、「本性」嘛!世人的「良知」與「本性」又稱為「天忄」,也可以稱為「大慈大悲」、「大公無私」、「罡炁」、「天性」、「大中至正」、「大仁大愛」、「至道至德」、「無私無偏」、「道」、「一」、「彌勒」或是「佛性」的心都可以,因為公務員只有具備這些「天德」處理事情才能「不偏」、「不倚」,也才能夠「無私」或「無偏」,一個公務員處理任何事情若稍為有一點的「私心」、「凡心」或「偏心」,那麼就會傷害到另外的人,日久之後做人處事的原則就會越做越偏,心越偏就會越來越斜,心斜久了當然就會「心邪」,心邪之後造的孽就會越多,孽造的多當然業障也就越積越深了,不是嗎?因此做任何處不是要效忠誰?而是要憑「良心」來做事,作任何決策也不要聽任何人的左右,一切公正、公平處理,那麼社會還會動亂嗎?國家還會不安嗎?我絕對不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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